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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操作规程》等文件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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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765 更新时间:2023年06月13日10:30:42 打印此页 关闭

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操作规程

  为加快工业设计发展,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,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工业设计,优化产品外观、结构、功能,开发原创型新产品,提高供给质量,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》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程。

  一、资助对象、条件和原则

  第一条 资助对象:依法在河北省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运行管理规范的制造企业。申报企业有不少于10人的设计开发团队和必要的软硬件设施,近两年企业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和授权专利共计5项以上。

  第二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申报项目以设计为主导,产品设计水平先进,在产品外观、结构、功能设计和品牌整体塑造等方面有较强创新性,对提升行业设计水平具有带动示范性;

  (二)申报项目已获得相关专利(版权)或设计领域奖项,知识产权清晰,无权属纠纷;

  (三)申报项目产品已投放市场,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。

  第三条 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、无偿资助、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专项审计、政府决策和社会监督的原则。

  二、资助范围和标准

  第四条 资助范围包括:项目产品样机制作,购置实验设备、设计软件,购买工业设计服务,产品检验等。

 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支出费用50%给予资助,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三、申报和审批程序

 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,明确申报时间、申报材料、支持重点和工作流程等事项。

 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材料。

  第八条 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,并对本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合规性、完整性、统一性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的,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 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,并对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等开展专项审计。

  第十条 根据项目评审和专项审计,结合资金预算安排,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
 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资金项目方案,送省财政厅审核。省财政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下达资金文件,办理资金拨付手续。

  四、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

 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,要设立单独会计明细科目,按照相关财务制度、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,确保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项目资金用于工业设计支出。

 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,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评价。

 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。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,以及弄虚作假、骗取、套取专项资金单位,收回全部资助资金,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。

  五、附 则

 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河北省资助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操作规程(试行)》(冀工信产业〔2018〕164号)同时废止。


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操作规程

  为加快工业设计发展,促进制造企业与设计企业对接合作,根据省政府《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》有关要求,制定本规程。

  一、资助对象、条件和原则

  第一条 资助对象:依法在河北省登记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运行管理规范的制造企业。

  第二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(一)工业设计服务应以企业自主品牌工业产品为对象,在产品的功能、结构、品质、形态、包装及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设计创新性;

  (二)申报项目设计服务费投入不少于10万元。申报项目有多个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合同的,可合并申报。

  (三)工业设计服务已完成并在项目产品中应用,且项目产品已实现上市销售(持续在售)。

  第三条 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、无偿资助、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专项审计、政府决策和社会监督的原则。

  二、资助范围和标准

 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制造企业外包工业设计业务所产生的设计服务费。

 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专项审计核定的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%给予资助,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  三、申报和审批程序

 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,明确申报时间、申报材料、支持重点和工作流程等事项。

 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材料。

  第八条 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雄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,并对本区域内申报材料的合规性、完整性、统一性进行审查,审查通过的,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 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,并对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等开展专项审计。

  第十条 根据项目评审和专项审计,结合资金预算安排,拟定资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

 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资金项目方案,送省财政厅审核。省财政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下达资金文件,办理资金拨付手续。

  四、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

 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,要设立单独会计明细科目,按照相关财务制度、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,确保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、规范。项目资金用于工业设计支出。

 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,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评价。

 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。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,以及弄虚作假、骗取、套取专项资金单位,收回全部资助资金,3年内不得申请资金资助。

  五、附 则

 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《河北省资助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操作规程(试行)》(冀工信产业〔2018〕164号)同时废止。


来源:河北省工信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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